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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芳如
林家楷
被 告 呂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22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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