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小,2795,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芊岑
被 告 王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九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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