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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19號
原 告 蘇昶瑋
被 告 蔡佳宏
蕭瑞文
孫瑋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7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902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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