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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王妤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9,231元,及其中3萬0,533元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5萬8,660元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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