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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賜榮
訴訟代理人 郭心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宗貴間本院112年度基建簡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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