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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智元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以信函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表明不服,似有提起上訴之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其上訴格式亦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前揭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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