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簡,1095,2024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廣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605元,經扣除已繳納之1,500元,應補繳6,10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