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簡,1114,2024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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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兆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惠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以信函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表明不服,似有提起上訴之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狀,其上訴格式亦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前揭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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