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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被 告 陸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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