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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椿
陳宏隆
温遵介
張碩宏
劉丞罡
歐建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各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分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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