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簡,872,202401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紫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基簡字第872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

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