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簡,889,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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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賴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文龍間因112年度基簡字第8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狀並未記載僅就部分提起上訴,應認其係對其不利益之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亦即上訴人係就其遭駁回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請求部分均提起上訴,是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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