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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沐樺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判決漏未就原告違反侵權行為法律責任判決賠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詳見本院收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4日之「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遷讓房屋事件)」)。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其判決並無脫漏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之情事。
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判決意旨,係屬對於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等責任之主張,核與上開法條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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