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書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允豪等人間,因112年度基簡字第9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9,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