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家繼簡,4,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武氏太

劉玉琪

法定代理人 武氏太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黃怡潔律師
被 告 劉家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陳宣妤律師
被 告 劉惠玲

劉建華

訴訟代理人 黃琳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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