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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陽時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智強
被 告 張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就不動產部分已為所有權登記,應查明原告主張之權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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