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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3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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