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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志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建昌等人因112年度建字第1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萬6,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萬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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