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法,10,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萬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7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即可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改制前臺北縣政府以56年7月7日北府教一字第65865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發給111證他字第60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在案。

茲因該財團法人為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並酌修捐助章程條文所載之條次,於民國112年4月7日第13屆第6次、112年7月25日第13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故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並提出董監事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函、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㈠就聲請人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7條部分,核其內容涉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係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所為增訂,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及財產之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事項,且與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8條、第19條部分,核其變更事項僅係修正各該條文錯置之捐助章程條次,其修正意旨均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