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消債抗,10,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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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福龍律師 
抗  告  人  許箸裕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勤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范光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代理人陳福龍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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