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楊清信
被 上訴人 吳旺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10日內以書狀就上訴人於雲頂商業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廢止登記後,是否有權代表雲頂公司與被上訴簽訂租賃合約書(契約編號00000000)及應否負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責任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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