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補,898,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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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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