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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確認坐落基隆市○○區○○路000號二樓、三樓及四樓之建物均為原告所有」及原告於113年1月27日提出之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1月23日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1,539萬5,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萬0,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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