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補,92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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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丞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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