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補,950,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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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楊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黃玉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自103年12月26日起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12年11月21日止,共計約8.9年(8年10月26天),按年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2,48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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