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高滿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建華、穩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聖凱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10元【計算式:3,20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652㎡(土地面積即123+140+64+325平方公尺)=2,0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扣除已繳納之26,006元後,尚應補繳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