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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訓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珮樺、鄭謙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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