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黃春榕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學律師
被 告 馬郭惠美
馬有功
馬偉騰
馬群傑
馬金田
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
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
蘇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蘇芳琪
被 告 蘇張和惠
上列被告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
馬世珍
馬英俊
馬良
馬凱照
李晉賢
李孟儒
李孟憙
李孟容
訴訟代理人 于澤先
被 告 李品樺
張正治
訴訟代理人 張歐亮
被 告 許如薰
許書銘
許博森
許景淳
法定代理人 顏秀婷
被 告 許莊禮
許素鐘
許素真
許中和
許良安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
前列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馬郭惠美、馬有功、馬偉騰(原名馬有邦)、馬群傑、馬英俊、馬金田、馬凱照、李晉賢、李孟儒、李孟憙、張正治、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蘇張和美、蘇張和惠、許如薰、許書銘、許博森、許景淳、許莊禮、許素鐘、許素真、許中和、許良安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未以被繼承人許德定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為不適格,尚待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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