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27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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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黃春榕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學律師
被 告 馬郭惠美

馬有功

馬偉騰


馬群傑

馬金田



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


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



蘇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蘇芳琪


被 告 蘇張和惠

上列被告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
馬世珍


馬英俊


馬良



馬凱照



李晉賢

李孟儒



李孟憙


李孟容

訴訟代理人 于澤先
被 告 李品樺




張正治

訴訟代理人 張歐亮

被 告 許如薰

許書銘

許博森

許景淳

法定代理人 顏秀婷
被 告 許莊禮



許素鐘

許素真

許中和


許良安

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


前列林正惠(張正雄之繼承人)、馬郭惠美、馬有功、馬偉騰(原名馬有邦)、馬群傑、馬英俊、馬金田、馬凱照、李晉賢、李孟儒、李孟憙、張正治、張乃文(張正雄之繼承人)、張歐穰(張正雄之繼承人)、蘇張和美、蘇張和惠、許如薰、許書銘、許博森、許景淳、許莊禮、許素鐘、許素真、許中和、許良安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未以被繼承人許德定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為不適格,尚待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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