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371,202401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林聰雄
輔 助 人 李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伶、簡煜仁、簡伊涔、簡艾芯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3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18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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