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519,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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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兩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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