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520,2024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嘉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阮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