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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李芃諺
被 告 許明朝
蔡佳宏
孫瑋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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