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以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梅霞、陳芷庭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552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2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98號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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