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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林隆生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林萍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被告陳添福之繼承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僅對被告林萍茹提起拆屋還地等訴,嗣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得被告同意,追加陳添福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本件原訴請求被告林萍茹拆除之房屋,與陳添福繼承人所有房屋,並非相同標的,是以追加被告陳添福繼承人之訴,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
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並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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