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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福興因本院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91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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