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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庭秀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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