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勞執,11,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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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相 對 人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王玉婷112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29,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月工資11,733元、資遣費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396元、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合計109,767元;

勞方王玉婷同意資方分5期給付,資方應於113年5月10日給付29,767元,次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全數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中有關「次月10日(即113年6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全數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金額合計8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之給付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3年5月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09,767元(含112年度年終獎金29,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月工資11,733元、資遣費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396元、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並已與聲請人達成分期給付之合意,相對人應於113年5月10日、113年6月10日、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10日、113年9月10日,各給付聲請人29,767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上開各筆金額倘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113年6月10日給付20,000元」之調解內容(相對人僅於113年5月10日給付29,767元),故依兩造約定,餘款80,000元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餘款80,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之給付爭議,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3年5月3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2年度年終獎金29,600元、113年3月工資35,250元、4月工資11,733元、資遣費24,258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日6,396元、未投保勞健保與未提繳勞退金之損害賠償2,530元,合計109,767元;

聲請人同意分5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13年5月10日給付29,767元,次月10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至113年9月10日全數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113年6月10日給付20,000元」之調解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觀其調解內容,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已同意於113年5月10日、113年6月10日、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10日、113年9月10日,各給付聲請人29,767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並同意上開各筆金額倘有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剩餘80,000元,乃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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