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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億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2,729,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依前揭規定,附表編號3、4所示項目金額共計64,0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360元(計算式:3,000 元+28,027元-667元=30,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台幣) 備註 1 職業災害補償 918,056元 2 損害賠償 1,747,105元 1.看護費:180,000元。
2.勞動減損之損害:757,019元 3.精神慰撫金:800,000元 4.未投保之損害:10,086元 3 資遣費 26,125元 4 退休金提撥 37,962元 總計 2,729,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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