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勞補,1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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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丹尼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至112年12月22日止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所積欠原告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4,29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333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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