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勞補,15,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李金章
蘇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
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原告李金章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6萬元、原告蘇有福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33萬7,500元,合計69萬7,500元,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蘇有福表示就應補繳訴訟費用合併計算,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33元(計算式:7,600×1/3=2,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