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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魏慧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企業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鑫公司)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依據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4,045元、年終獎金13,333元(23,333元-已付獎金10,000元=13,333元)、失業補助209,997元、特休未休工資10,602元,以上金額合計407,977元。
其中,關於資遣費174,045元、年終獎金13,333元(23,333元-已付獎金10,000元=13,333元)、特休未休工資10,602元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197,980元(計算式:174,045元+13,333元+10,602元=197,98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後,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元×1/3=700元);
至於失業補助209,997元之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故原告總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10元(2,210元+700元=2,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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