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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婕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婕倪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9年3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6,81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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