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18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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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張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張麗貞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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