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190,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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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鑀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9日止累計55,709元未給付,其中51,512元為消費款;

3,007元為循環利息;

1,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12元 李家榛(原名李鑀嫻)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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