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278,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姿蓉


林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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