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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閔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閔亘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277,380元正未給付,其中255,394元為本金;
20,993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閔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7,713元正未給付,其中25,465元為消費款;
1,048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5394元 楊閔亘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65元 楊閔亘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200元 楊閔亘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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