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331,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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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皓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皓承於民國111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19,989元正未給付,其中103,434元為本金;

16,062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皓承於民國111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10,291元正未給付,其中95,441元為本金;

14,357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皓承於民國110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98,381元正未給付,其中171,031元為本金;

26,557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434元 張皓承(原名張柏菖)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5441元 張皓承(原名張柏菖)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1031元 張皓承(原名張柏菖)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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