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459,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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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紀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5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00元 紀承諺(原名紀時安)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 002 新臺幣 96537元 紀承諺(原名紀時安)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00元 紀承諺(原名紀時安)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 96537元 紀承諺(原名紀時安)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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