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493,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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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弘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16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635元,共計新臺幣3280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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