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49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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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志揚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0,103元未為清償(消費款118,641元、已到期之利息1,462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8,641元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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